第六条

有效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旅游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省旅游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细化和补充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统计监测指标。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鼓励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