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开展登山、露营、探险等旅游活动的,遇险求救产生的救助费用由组织者和受救助者依法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