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另行收费项目的内容、价格;通过自建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销售的,应当在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和另行收费项目的内容、价格。

景区内的游览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单项门票的,其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一并予以公示;该游览场所的游览费用已经包含在景区门票内的,不得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单项门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实行门票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

鼓励发售省域或者区域旅游年票。鼓励面积较大、游览内容较多或者门票合并出售的景区,发售多日有效或者可以多次使用的门票供旅游者选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