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旅游者提供导游、讲解员等旅游从业人员的网络预约服务;提供导游网络预约服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平台委派讲解员的,应当对其委派的讲解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导游、讲解员的讲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知识传播的客观性、准确性,不得歪曲历史,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