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提升长三角文旅一体化发展水平,推进跨区域的旅游交流、合作和经营,以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开发为纽带,推动旅游业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