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举报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工作。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更新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