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承接查验备案表,以及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筹备组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等工作涉及的合同范本或者参考文本和工作流程,供物业服务相关主体参考使用。相关文本和工作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