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名册;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投票表决、作出的决定等资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以及备案资料;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以及管理情况资料;

(六)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接情况资料;

(八)维修资金筹集、使用以及管理情况资料;

(九)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以及管理情况资料;

(十)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

(十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情况资料;

(十二)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情况资料;

(十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情况资料;

(十四)监督管理规约实施情况资料;

(十五)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资料;

(十六)其他履职情况资料。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