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