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相关的居(村)民委员会,听取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