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相关的居(村)民委员会,听取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