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筹备组会议进行研究,并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