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可以吸收建设单位、辖区公安机关等单位代表参加,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规定。鼓励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筹备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