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以及收益分配;

(三)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六)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