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一)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以及收益分配;(三)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五)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六)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