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基础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安全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加强公安派出所、省际公安检查站、市县际治安卡点、警务室、警务联勤点、街面警务站执勤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