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推动平安建设的相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共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