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基础建设第十条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健全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运用“四下基层”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