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农田灌溉用水知识,加强水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教育,引导农田灌溉用水户积极主动节约用水,培育全民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惜水爱水节水的良好氛围。鼓励将节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