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权益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伤残抚恤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残范围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落实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追认为烈士;被追认为烈士的,其遗属依法享受相关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