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因见义勇为致残的,无其他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