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权益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因见义勇为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下列顺序解决:(一)由加害行为人承担;(二)由受益单位、个人支付;(三)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四)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