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重新确认。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