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二条有效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延期至三年。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