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