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一条有效具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益人、见证人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基本事实、见证人信息等相关佐证材料,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和核实等工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