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四)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五)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