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鼓励学校开展气象科普教育,组织相关实践活动,与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学技术社团合作开展气象科普活动。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