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服务包括:
(一)专为地方服务的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灾害监测与防御、气象预警报、气象信息、气象科研教育等工作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为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开展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作物、牧草产量预测,农牧业气象实用技术、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气象科技助农,农牧业综合开发气象保障;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
(五)气象遥测遥感系统的建设、维持及其技术在气象灾害、地面植被、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中的开发、应用;
(六)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服务;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