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防措施。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经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