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组织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建设。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