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防措施。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经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