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船舶发生险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船舶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事发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上级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事发地及其周边水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