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船舶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水下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干扰。鼓励和支持通过制定标准规范、优化船舶设计、调整航行状态、加强维护清洁等方式,降低船舶机械设备和推进装置等运行产生的水下噪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