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船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