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的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