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船舶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水下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鼓励和支持通过制定标准规范、优化船舶设计、调整航行状态、加强维护清洁等方式,降低船舶机械设备和推进装置等运行产生的水下噪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