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以及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拟定禁止船舶鸣放声号的区域和时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