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船舶航行、停泊以及从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拟定禁止船舶鸣放声号的区域和时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