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装卸或者过驳作业时,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抑制扬尘。

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的,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和驱气作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