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港口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安装位置应当综合考虑泊位、水位和安全等因素,必要时安装辅助设施,便利靠泊船舶使用。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位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