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因紧急情况无法提供的除外。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的,应当使用岸电,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