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因紧急情况无法提供的除外。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的,应当使用岸电,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