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港口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安装位置应当综合考虑泊位、水位和安全等因素,必要时安装辅助设施,便利靠泊船舶使用。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位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