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船舶动力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排放检验合格的船舶,方可投入运营。支持和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和采用尾气后处理措施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