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料供应单位,船舶燃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燃油供受单证。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燃油质量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