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船舶动力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排放检验合格的船舶,方可投入运营。

支持和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和采用尾气后处理措施等,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