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据条例/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差异化安全保护措施。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