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全流程记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安全技术防护,实行重要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保障数据处理安全和可追溯。
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明确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并对被委托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数据的,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没有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