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落实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