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