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